昨问今答共有房重大修缮或变卖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王景龙 春林
腾云问: 父母去世后,给我们兄妹三人留下了一栋老屋。我哥哥在国外,妹妹在国内外地,老屋多年来一直由我来管理。现在房价上扬,我准备将这栋老屋处理掉,或者大修一下以增加房屋的价值,可一直联系不上在国外的哥哥。请问,我和妹妹可否就此作出决定?
本报释疑:你父母去世后,你们兄妹对父母留下的房产没有进行分割,该遗产应属于你们兄妹的共同共有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对共有财产的重大修缮和处理直接关系到各共有人的利益,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对此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文的含义有三:一、对于按份共有而言,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其作重大修缮,不必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只要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即可。二、这里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即对共有物的转让、出租或者设定担保。重大修缮,则是指对共有财产作出的重大改良,单纯的保存行为和一般的改良行为不在此列。所谓保存行为,是指为了防止共有物因有形的灭失或损毁及其价值减少而从事的保存共有物现状的行为;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增加共有物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行为。三、处分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财产,必须坚持“一致决原则”,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 根据上述规定,对你们兄妹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房屋,除单纯的保存行为,即为了防止共有物及其权利遭受毁坏、灭失或者限制危险而进行的修缮,如对毁损的共有房屋的门窗所进行修缮等行为外,对其进行重大修缮如翻建、出卖,没有约定,你还真得需要与你在国外的哥哥联系上并征得他的同意。只有你们全体共同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整体性修缮或变卖。 |